【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行政承諾”現并無明確法律之釋義,但一般應理解為: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公開向全社會作出的旨在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環境等方面的一種自覺性允諾行為。實踐中一般表現為:承諾在法定期間內的一定期限完成某項職責、提供優質服務、改善執法環境、自覺接受民眾監督等。當然也不應排除行政行為性的行政承諾,即行政承諾內容明確具體,要求自己履行特定義務,作出特定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會產生實際影響,能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這類承諾完全符合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裁判文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京02行再7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兼一審第三人林建章委托代理人)林雪,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西城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
負責人劉戍東,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秀竹,北京市西城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干部。
委托代理人劉晉卿,北京市建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林建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