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財產保全侵權屬于一般侵權,以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判斷申請是否錯誤,應當考量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是否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
2.在人民法院沒有對案件爭議作出最終判斷之前,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當事人基于自己對案件的理解,提出具有事實基礎的訴訟請求,系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訴請金額與裁判結果及鑒定意見之間存在差距較為常見,僅此不足以證明財產保全申請人存在虛高訴訟標的額的故意或者過失。
3.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申請保全對方財產時只要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財產保全數額以滿足其權利實現為目的與限度,即使申請保全的數額稍超出其訴訟請求的數額,也不能據此即認定其存在超標的保全的故意或過失。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華中公司在案涉房屋即將被執行法院拍賣時一次性足額繳納了執行款,可見該公司具備提供反擔保和及時履行的能力。判決未能得到及時履行的根本原因在華中公司,與江都公司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民終5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華中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高新四路高科廣場3棟9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