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百色市政府委托右江區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號補償決定后,于2016年7月22日委托百東新區管委會與右江區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一審法院確認百色市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關于損失物品的賠償問題。損失物品的情況有百色市百東新區管委會拆遷辦、百色市右江區拆遷辦確認的清單為證,百色市政府應予以賠償。對上述損壞、丟失物品,因無酌情定價的基本參數,本次訴訟中不予處理,但不能因無法確定價格而不予賠償,百色市政府可以調査核實相關參數后,通過評估,或者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生活常識公平確定價格,作出賠償決定。
關于房屋租金賠償問題。百色市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導致歐永章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所產生的房屋租金與百色市政府的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該項費用有歐永章提供的《租賃合同》及收款收據予以證實,百色市政府雖然不認可該費用,但沒有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一審判決百色市政府賠償34368元房租損失,是正確的,二審予以維持。
關于律師費用負擔問題。因雙方無相應的約定,又無相關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歐永章的律師費用請求,是正確的,二審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基本正確,但在小部分事項的處理上存在錯誤。歐永章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二審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1.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號行政判決第一項“確認百色市人民政府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2.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號行政判決第二項“撤銷右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2號補償決定”;3.維持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6號行政判決第三項“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損失費34368元”;4.責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就征收歐永章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5.責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對因強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損失作出賠償決定;6.駁回歐永章的其他訴訟請求。
歐永章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以行政補償的方式解決行政賠償的糾紛,責令行政機關對已經滅失的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適用法律錯誤;2.二審判決認定吳某和房屋的評估報告因被新天地評估事務所聲明無效,因此不能作為確定房屋價格的依據,理由不足,吳某和房屋的評估標準可以作為本案賠償的參考標準;3.二審法院判決責令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明確作出時間,非但沒有維護歐永章合理權益,反而損害了歐永章合法權益;4.歐永章未獲賠償,房屋租金的損失還是持續增加,一審法院所判決的數額不足以支付,歐永章要求再審時予以增加;5.歐永章要求百色市政府賠償律師費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判決百色市政府賠償歐永章財產損失6786194元、房租損失75037.5元(暫計至2019年10月17日,此后按每月1780.48元計算至百色市政府賠償之日止)、律師費用1340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