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1.確認百色市政府強拆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2.撤銷右江區政府作出的2號補償決定;3.由百色市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損失費34368元;4.駁回歐永章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確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歐永章的訴訟請求,被訴行政行為有兩個,分別為百色市政府作出的安置補償行為,以及百色市政府作出的強制拆除行為。一審法院雖然表述案由為不服補償決定,但實際上對安置補償行為和強制拆除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相應判決,屬于合并審理。本案所審理的安置補償行為、強制拆除行為的當事人相同,都是因征收行為而引起,合并審理有利于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根據一審訴訟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合并審理:……(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一審法院合并審理并無不當,百色市政府主張本案審理違反“一案一訴”規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二審訴訟中,本案審查對象仍是百色市政府的安置補償行為和強制拆除行為,并進行合并審理。
關于房屋補償問題。歐永章的涉案房屋有合法手續,屬合法財產,百色市政府征收該房屋,依法應給予補償。右江區政府作出的2號補償決定,向歐永章提供回建用地,并就房屋及附屬物作價補償,是以貨幣為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本質上屬于產權調換。百色市政府無證據證實歐永章在安置補償協商過程中同意產權調換,且在本案訴訟中歐永章主張貨幣補償,因此2號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方式不符合歐永章選擇的補償方式,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于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的規定,應認定違法。2號補償決定表述貨幣補償根據廣西廣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但訴訟中百色市政府沒有提供該評估報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選擇廣西廣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關于協商選定、多數選定、隨機選定評估機構的規定,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歐永章對廣西廣證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結論不持異議,亦應認定違法。2號補償決定有上述違法情形,一審法院判決撤銷2號補償決定,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予以維持。本案補償問題本可以在訴訟中解決,但因新天地評估事務所不接受委托評估,雙方當事人沒能就選擇評估機構達成一致意見,進而得出涉案房產的價格。至于歐永章主張以吳某和評估報告為補償根據的意見,因該評估報告已被新天地評估事務所聲明無效,故不能作為確定房產價格的依據。在無有效的評估結論作為依據的情況下,雙方又未能提供其他足以準確認定涉案房產價格的證據,二審法院無法就補償金額作出判決。雖然2號補償決定被撤銷,但是,歐永章因合法房產被征收而享有的獲得補償權利,不因房產價格未能確定而喪失,也不因2號補償決定被撤銷而喪失,百色市政府仍有義務對歐永章就被征收房屋作出補償。一審法院撤銷2號補償決定,卻未判決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是錯誤的,二審法院予以糾正,并判決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值得提醒的是,第一,協商解決是首選的方式,判決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并不排除協商解決;第二,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是被征收人的權利,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百色市政府應當作出貨幣補償的決定;第三,房產價格評估結論是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也屬于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證據,雙方都有義務保障評估機構的選定,在無法通過協商、隨機、多數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下,如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就選定評估機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無該規定的,百色市政府應公平確定涉案房屋價格,并提供相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