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3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七起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具體案例如下:
汪天佑正當防衛案
——正當防衛起因條件的把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天佑與汪某某系鄰居,雙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產生矛盾,后經調解解決。2017年8月6日晚8時許,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駕車與趙某、楊某某來到汪天佑家北門口,準備質問汪天佑。下車后,燕某某與趙某敲汪天佑家北門,汪天佑因不認識燕某某和趙某,遂詢問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終未表明身份,汪天佑拒絕開門。燕某某、趙某踹開紗門,闖入汪天佑家過道屋。汪天佑被突然開啟的紗門打傷右臉,從過道屋西側櫥柜上拿起一鐵質摩托車減震器,與燕某某、趙某廝打。汪天佑用摩托車減震器先后將燕某某和趙某頭部打傷,致趙某輕傷一級、燕某某輕微傷。其間,汪天佑的妻子電話報警。
處理結果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害人燕某某、趙某等人于天黑時,未經允許,強行踹開紗門闖入被告人汪天佑家過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汪天佑為制止不法侵害,將燕某某、趙某打傷,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司法適用中,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既要防止對不法侵害作不當限縮,又要防止將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錯誤認定為防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