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根據正當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可能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選擇對相對人權益最小侵害的方式進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首先,在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書面催告、公告相對人在合理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努力最大限度以最少成本修復被損害的社會法律關系。其次,在依法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時,亦應尊重當事人合法的財產權利,負有對被拆除違法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承擔清點登記及妥善保管、移交之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賠申48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江英,女漢族,住浙江省義烏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順忠,男,,漢族,住址同上,黃江英丈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縣前街21號
法定代表人:王健,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樓寶紅,該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