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劉忠斌訴巫山煤電有限公司職業病雙賠案
重慶巫山煤電有限公司職工劉忠斌,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2010年10月經重慶疾控中心診斷為一期塵肺,2011年1月,巫山縣勞動局認定屬因工受傷,同年4月經巫山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七級傷殘。巫山縣社保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萬余元,用人單位支付2.5萬元。2012年12月劉忠斌經疾控中心診斷為二期塵肺,2013年8月經巫山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無護理依賴。2014年1月,劉忠斌以民事賠償為由向巫山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該委不予受理,后該劉向巫山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以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為由駁回劉忠斌訴訟請求。劉忠斌不服判決,上訴至重慶市二中院,二中院民一庭在審理過程中向重慶高院提出咨詢報告,高院答復認為實行補差原則,不應雙賠,遂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莫焱梅等人訴東莞馬士基集裝箱有限公司職業病雙賠案
在莫焱梅等人訴東莞馬士基集裝箱有限公司職業病雙賠過程中,東莞第一人民法院最初不予受理,莫焱梅等上訴后,東莞中院發回重審,東莞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照《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修改為第5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7條、第22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64條判決該公司民事賠償33萬余元并已執行。
案例3 駱世林訴惠州新聯業紡織有限公司職業病雙賠案
駱世林于2010年5月28日經診斷為塵肺叁期,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三級傷殘,經仲裁、訴訟、工傷賠償后,駱世林以民事賠償向惠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審理后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駱世林不服,上訴至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撤銷惠陽區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判決由惠州新聯業紡織有限公司賠償駱世林714921.66元。支持其雙賠,并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