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渡口區法院稱當年是否“送達”已無檔可查,只是應其信訪要求提供
南都訊重慶人白富元1976年因投機倒把罪被法院判刑,5年后刑滿釋放。2013年5月,在他85歲這年,他拿到一份證實其無罪的再審判決書復印件,落款時間是1987年。白富元說,此前他從來沒有見到過這份判決書,他的清白整整遲到了26年。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當年叫大渡口工業區人民法院)對此回應稱,2013年為白富元提供的再審判決書并非法律程序中的“送達”,只是應其信訪要求提供相關文書,當年是否“送達”目前已無檔可查。
目前,白富元向大渡口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10多萬元,該申請未獲受理。
26年前案件已平反
白富元生于1928年12月,重慶大渡口區滬漢村人。1975年10月,白富元被大渡口區公安局以涉嫌盜竊逮捕。
1976年,大渡口工業區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白富元有期徒刑5年,沒收“贓款”5000多元。判決書認定白富元非法倒賣石料4000余噸,共牟利3.1萬余元,白獲贓款1.5萬余元。
1980年刑滿釋放后,白富元開始申訴。他自稱,1984年前后,大渡口區法院辦理此案的法官就告知此案已經重審,他被改判無罪,但他卻遲遲沒有看到判決書。“你說我無罪,總得給我個證據,不然人家還是叫我勞改犯,我抬不起頭。”
1987年退休后,白富元每年都到重慶各級政法機關申訴。其手中現有的材料顯示,重慶第五中院、重慶高院、重慶政法委等機構均曾責成大渡口區法院接洽處理此事。
2011年6月,大渡口區法院一份針對此事的《接訪情況說明》中顯示,曾經參與辦理此案的法官確認,白富元所反饋的平反一事屬實。白富元說,這是他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確認自己被平反過。
2013年5月9日,白富元拿到無罪判決書的復印件。判決書顯示:“據其性質尚不構成投機倒把罪,原判決不當,應予糾正。特判決如下:一、撤銷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1976)刑字第15號判決,對白富元宣告無罪。二、錯收白富元的合法收入五千四百四十元零六角五分,應予清退。”判決書落款時間為1987年12月28日。
法院稱歷史遺留問題
白富元代理律師表示,因為白富元再審一案并未開庭,判決書形成后應當立即送達當事人,而大渡口區法院在時隔將近26年后才送達,顯然違背當時和現行法律規定。
大渡口區法院新聞發言人張琴則表示,白富元案是特殊歷史時期的遺留問題,對其平反并無爭議,1987年大渡口區法院按當時政策要求對相關歷史遺留案進行了復查,白富元案改判無罪。針對當年再審后是否送達判決書和按判決清退相關款項的問題,張琴稱事過多年,法院歷經搬遷、人員變化大等因素,相關檔案查詢非常困難。
張琴稱,再審判決后,白富元從未到大渡口區法院進行過申訴或信訪,2011年才找上門要求出具無罪證明。“我們2013年查詢到相關歷史檔案,把當初的再審判決書復印件提供給白富元,但這不是法律程序中的‘ 送達’,只是應信訪人要求提供的相關文書。”
對此,白富元并不認同,他稱當年自己確未收到過無罪判決書,數十年間一直在申訴。“他們如果說曾經送達過,總得拿出送達的證據吧,查不出檔案的責任不應讓我來承擔。”
國家賠償申請未獲受理
此后,白富元希望大渡口區法院履行再審判決所述之“合法收入清退”及相關國家賠償。重慶市信訪辦在一份材料中批復:“此案系歷史老案,信訪人訴求合理,區法院和區公安局應承擔一定責任,請你委(注:大渡口區政法委)協調處理此事,并將處理結果一個月內書面回復。”
2014年8月11日,白富元從大渡口區法院拿到清退款,本息共計38137.19元。
對于這筆錢,大渡口區法院新聞發言人張琴稱,經重慶市信訪部門協調,鑒于現在不能查證當時清退相關財產的情況,法院決定以司法救助的形式給予白富元38137.19元司法救助補償。“領取該款時,白富元表示不再申訴。”張琴稱。
此后,白富元向大渡口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10多萬元,包括錯案賠償金36萬多元、精神損害金20萬元、交通費10萬元等項目。該申請未獲受理。大渡口區法院表示,不受理白富元的國家賠償申請,是因為其被判刑在1995年《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且1987年已按當時的刑事法律政策進行了處理。
張琴稱,最高法也在2014年12月11日對白富元進行了遠程視頻接訪,“接訪法官在聽取白富元的情況后明確告知其訴求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白富元代理律師則表示,縱然《國家賠償法》1995年才頒布,此前的1954年憲法(包括其歷次修改)及《民法通則》都已明確提出,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人身、財產權利而受損的公民,都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故大渡口區法院拒絕受理的理由不成立。